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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8高一上·温州期中)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总统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立。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编

    材料二: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参加讨论者有1.5亿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摘自朱健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

    1. (1) 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写出两部法律颁布的时间及其法律的性质。
    2. (2) 指出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所体现的原则、统治权力分工规定所体现的思想,以及材料二中宪法体现的两大原则。
    3. (3) 综合上述材料,分别用一句话概括两部法律在中国近现代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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