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俾斯麦执政时期。德国统一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在镇压工人运动的同时,也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德皇威廉一世于 1881 年 11 月发布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为后来德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与改善,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很多国家所借鉴。
——摘编自李愚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材料二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成功实现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贫困人口脱贫,演绎了充分发挥中央权威理性化优势,带动地方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治理贫困的模式。中国扶贫模式的探索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经济发展进程相一致:1978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扶贫减贫成效,之后经历了“大水漫灌”的普遍救济式扶贫到区别对待的区域开发式扶贫,再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最终确立了发展式扶贫。中国的扶贫模式是一种基于“共同富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国家目标,而不是西方为赢得选举而安抚选民的功利手段;是一种旨在帮助贫因人口形成致富能力的发展意义上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西方“托底式”的功利性社会救济。中国的贫困治理用事实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福利分配方面的政治优势,有力挑战了西方传统的福利国家理论,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方案。
——摘编自谢岳《中国贫困治理的政治逻辑》等
材料
时间 |
内容 |
20世纪80年代前 |
有关中国抗日战争历史的论著中,一般都以1937年为抗日战争的开端,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中国经历了“八年抗战”。人们也常常把1937 年至1945年这段时间称之为“抗日战争时期” |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
学术界开始讨论把1931年作为中国抗日战争开端问题 |
1990年后 |
持“十四年抗战”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多。人们在书写中国抗日战争史时也大多从1931年写起 |
2015年 |
《中国抗日战争史简明读本》明确指出:“中国抗日战争以1931 年九一八事变为起点,到1945 年日本无条件投降结束,经历了十四年艰苦曲折的斗争” |
2015年 |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 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发表讲话,表示中国人民经过“长达十四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
解读材料,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中国和世界的相关史实,加以论述。(要求:写出观点,观点正确,史论结合。)
材料 1934 年,蒋介石在南昌发起新生活运动,原因是多方面:当时中共力量不断发展,蒋介石将其看作是“最大而且最近”的一个敌人,除了武力上“剿共”外,新生活运动也是其手段之一,同时,日本侵略者步步紧逼,也对其造成严重的挑战。而面对日本的入侵,国民精神涣散,社会弊病丛生,加之社会到处充斥着不良风气。蒋介石认为要抵御外侮,首先要唤醒国民意识,改良社会风气,有必要发动一场新生活运动。……1934—1937 年的新生活运动在缘起和发展方面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是不充分的,新生活运动存在诸多问题,日本的侵略威胁日益严重,历史环境的不断恶化不允许新生活运动去宣传“礼仪廉耻”,而种种角色错位也从上层限制了新生活运动难以有效开展。另外新生活运动的理论脱离当时中国急迫的现实需要,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生活运动能够取得预期的目标。
——李新冲《合理性与历史错位——试论抗战前的新生活运动(1934—1937 年)》
材料 从 1870 年起,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法德三次兵戎相见,浴血残杀。普法战争后,统一德国的威廉一世故意选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登基,尽情羞辱法国;于是一战后的议和条约当然也就在凡尔赛宫签订,法国痛宰德国,埋下德国在 20 年后挑起更大战争的祸根。二战后,法德在冷战的威胁下,终于出现和解的契机。1963 年,时任联邦德国总理的阿登纳和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巴黎爱丽舍宫签订了《爱丽舍宫条约》。条约规定:两国政府就外交政策进行磋商和协调;在防务政策以及教育等方面加强合作;为切实贯彻条约,两国定期举行首脑会议和部长级会议。这一条约使法国和联邦德国的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高度,标志着“法德轴心”的形成。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
材料 养廉银制度始于清雍正二年(1724 年),当年雍正帝正式降旨实行“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注:火耗,即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要增加损耗,这种附加称为“火耗”或“耗羡”)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
——摘编自董庆伟《清雍正帝时期廉政措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