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本大题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 A、 注重探究自然界规律
- B、 已具有朴素的辩证观念
- C、 蕴含一定的人本精神
- D、 积极为集权政治服务
- A、 体现封建等级特权思想
- B、 反映了人治色彩的浓厚
- C、 促进了宗法观念的完善
- D、 简明宽平缓和社会矛盾
- A、 律令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 B、 国家治理手段的多样
- C、 儒家主流思想受到动摇
- D、 法律与儒家地位等同
- A、 表明了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
- B、 体现了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
- C、 体现了灵活务实的民族政策
- D、 表明了礼、法开始走向结合
- A、 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 B、 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范有序
- C、 推动了坊市制度的瓦解
- D、 推动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 A、 冲击了当时政府主导的教育
- B、 与封建社会的法治发生冲突
- C、 适应了私学开始兴起的需要
- D、 有利于规范人的立身处世行为
- A、 东西方都注重社会的伦理教化
- B、 《家礼》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 C、 通过宗教伦理来强化控制民众
- D、 “十戒”内容继承了中国儒家伦理
- A、 反对文人背离儒家的精神
- B、 塑造君主的专制权威
- C、 打压文人以加强中央集权
- D、 改变重文轻武的政策
- A、 西方法律受到罗马法的实质性影响
- B、 两大法系对世界法律影响深远
- C、 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 D、 政治民主制是西方法律的前提
- A、 都适用于存在商品经济关系的社会
- B、 《法国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
- C、 都被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 D、 两者同属大陆法系
- A、 强化了对人性的束缚
- B、 反映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
- C、 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
- D、 否定了传统的宗教伦理观念
- A、 代表资产阶级的意志
- B、 司法独立原则
- C、 陪审团按律量刑判决
- D、 程序公正原则
o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o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o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o现行窃盗被捕……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
- A、 严格维护公民私有财产
- B、 寻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 C、 没有脱离原始的野蛮性
- D、 着力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 A、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 B、 计划经济体制助推法制建设
- C、 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
- D、 民法典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
年份 | 内容 |
1988年 |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1993年 |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稳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比例的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1999年 | (修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 A、 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 B、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 C、 法治建设保障了社会稳定发展
- D、 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 A、 注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 B、 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
- C、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 D、 促进了工作重心的转移
非选择题(本大题4小题,共52分)
材料一: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材料一: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多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代人的夙愿。1979年,第三次启动编纂民法的工作。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立法机关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1999年和2004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015年,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修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作出新规定。2020年,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1世纪初中国加速民法典编撰的原因及民法典颁布的主要意义。
材料:
时期 | 发展情况 |
春秋战国 | 亲亲相隐,语由《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便成为亲亲相隐的基石。法家对此反对,如商鞅变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汉朝 | 汉武帝时期,衡山王刘赐谋反,又欲废太子爽,太子爽上书告发其父。后衡山王因事败自杀,而太子爽告父不孝,弃市。武帝一朝,不但提倡“父子相隐”,而且在父子关系上做了一定延伸,将养父子列为容隐之列。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
唐朝 |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
——据郭程《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法律材料与秦汉“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亲亲相隐”的发展作出合理的解释。(要求:表述成文,立论正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