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何谓科技向善?科技向善就是指从增进人类福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求出发进行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科技向善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有利于更好增进人类的福祉,尤其是新技术研发既能够推动产业变革和经济发展,又能够让社会更加美好,实现可持续发展。
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彰显了人们对科技创新活动所给予的丰富的社会文化意义。科技本身不分“善恶”,所谓科技的“善恶”不仅取决于研发者和设计者,也是由使用者的“善恶”决定的,是通过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内在价值所体现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对社会整体产生有益的价值导向,则为“善”,相反,对社会整体产生有害的价值导向,则为“恶”。可以说,科技向善是人类认识和处理与科技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倾向。从文化层面看,无论科学家、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还是公众个人,在从事科技创新及其应用等过程中,应具有向善向好、公平正义的科学精神和文化理念,尽可能规避技术本身发展带来的问题和解决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的问题,通过利用积极的科技影响、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的价值创造,实现以人为本的美好生活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彰显了创新的包容性、共生性、持续性以及强烈的人文关怀。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是应对科技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健康发展的价值要求。
科学技术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让科技伦理问题凸显。科技创新和新兴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类社会认知模式,推动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深度变革,与此同时也带来难以预测、难以预防的重大风险和非确定性的生产、生存乃至认知方式,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隐私泄露、信息茧房、决策让渡、数据滥用等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随着人工智能、基因工程、合成生物等前沿科技的面世,科技与人类伦理之间产生了碰撞与张力。一些投机分子冲破伦理底线,部分科技企业为谋取私利进行财务造假、窃取用户信息等。基因编辑、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突破人类认识自然、认识自我的局限性,已经或正在颠覆人们对生命和自然的认知,模糊了生命与非生命、自然物与人工物的界限。基因测序、克隆人、人造生命等一系列的所谓现代技术革命挑战伦理底线,引发伦理失序,科研伦理水平与科技发展速度严重不匹配,人类社会面临生命健康安全、隐私保护、生态安全等多方面风险与挑战。面对这些风险与挑战,如果不采取必要行动,可能会对当前乃至未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承造成难以估量甚至毁灭性的伤害,以致于技术反噬人类,文化向技术投降,技术主宰或者统治人类社会显然不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出并强调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摘编自陆小成《塑造“科技向善”文化理念的路径研究》)
材料二:
科技也分善恶?这道问题,对于众多依赖高科技发展的互联网公司而言,或许是难以回答的,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却又是能够明确感知的。
“这几年来智能手机带给我很多的便利,也给我带来了过载的苦恼。最直接的就是腰椎的毛病、视力的下降,这和自己用手机过多直接相关。有时候睡觉看手机,有时一边和家人吃饭,还经常一边拿起手机。”1月20日,在腾讯研究院举办的“科技向善”研讨会上,张志东谈到了他自己对于“科技作恶”的感受。
在这场主题为“过载”的大会上,产品中的人性、科技的温度与善恶成为了主题。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习惯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给每个人的生活所带来的便利;而与此同时,时间碎片化、社交焦虑、信息爆炸也让整个社会进入了“过载”的状态。智能手机的普及,让问题变得更为尖锐,众多用户正在成为碎片化社交、虚假信息、假新闻、诈骗和手游沉迷等新问题的“牺牲品”。
为何科技的发展会带来这样一种“过载”的现象?吴晨指出,“碎片化”带来的注意力瓦解问题,减少了人们在社交时对当前交流对象的情感沟通,也为专注阅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张志东对此持同样的看法。从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当前做一个好产品已经不够而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是科技公司在接下来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张志东分享了腾讯在这方面的一个案例。针对微信朋友圈谣言问题,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在封禁的基础上,新增了直接在谣言文章中辟谣的功能,不只是“从源头遏止谣言”,还能让谣言原本的受众逐渐获得科学的判断能力,免疫谣言。
“科技向善是一个多方共建的研究、对话与行动平台。这一计划希望针对大众所面对的技术演进带来的重大问题,邀请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大众与媒体一起,对新技术带来的一切变化保持觉察,让社会各方真正意识到科技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寻求最大范围内的共识与解决方案,并引导技术和产品放大人性之善,实现良性发展,用科技来缓解数字化社会的阵痛。这正是腾讯召开这次大会以及发布“科技向善”项目的最重要原因。”张志东表示。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指出:“一个好的产品、好的技术,一定会受到法律、人类伦理等社会规则的约束,合乎人类共同价值的向善伦理原则。当科技突破这一切的时候,即便在技术标准上有再好的表现,也不是一个好的产品,因为产品最终是为人类服务的。”
(摘编自李含《腾讯推出“科技向善”项目》)
材料一:
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2019年4月27日,郭兵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办理时,被告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
然而在10月17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知原告“年卡系统已升级,未注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认为,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
郭兵认为,被告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摘编自朱健勇《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一动物园被起诉》,《北京青年报》2019年11月4日)
材料二:
成为“透明人”的想法,让劳东燕(编者注: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感到很不安。
(以下是她的口述)
我们每个人都是公众中的一部分。我们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本身就意味着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所以,不能简单将人脸识别技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结为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紧张。
我佩服郭兵老师。郭老师不接受调解,我也赞成不走调解的途径,不然,提起诉讼的法律意义就不大。
人脸识别技术大规模推广,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沉默的大多数的心理。实际上,我们都不愿意生活里的一举一动,被盯着,被记录,被分析。但按眼下的趋势,估计我们很快会成为透明人。在当下的社会中,法律可能需要扮演新的角色。我们原来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控制社会的,但对于一个复杂的、处于不确定状态中的社会系统来说,法律显然没有能力去施加有效控制,而只能选择去适应。法律应当约束科技经济系统的自我膨胀,使之置于社会可接受的程度。
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远远不足,现在主要是以个人同意为基础,但我们很多人在表达同意的时候,根本没有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告知,或者是不得不做出同意,因为没有其他的选项。
以个人同意为基础的法律保护机制,实质是让个人信息被不当运用所产生的风险主要由数据主体来承担。在未来,相信法律会将保护数据安全的主要责任放在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的身上,毕竟相应的风险是由他们的收集、保管、使用等行为所制造,而主要的利益也由其所享有。
我觉得,法律需要加强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规范,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主要是对非法收集和非法买卖进行处罚,而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在未来会越来越突出。
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每个人都需要努力地积极发声,只有这样,你的利益才可能在决策过程中被考虑到。
(摘编自任雾《法学教授的一次维权:人脸识别的风险超出你所想》,澎湃新闻2020年10月21日)
材料三:
近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其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近年来,金融支付成为人脸识别的“主战场”。同时,在安检安防、政务服务、教育医疗等诸多场景,人脸识别都有用武之地——高铁告别纸质车票后,刷脸进站极大提升了效率;明星演唱会上,人脸识别协助抓获逃犯,立下奇功;一号难求的大医院,人脸识别将号贩子拒之门外;疫情防控期间,人脸识别助力人群动态管理,成为防疫抗疫的利器。
随着人脸识别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对于该技术的滥用与安全之忧,频频引发争议和讨论。近日,一些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有的购房者不得不“戴头盔看房”,以防被“割韭菜”。此前,人脸识别系统还曾应用于分类投放的垃圾桶上,甚至出现在用于监控学生的课堂上,引发不小争议。
今年7月,有不法分子在电商平台贩卖人脸信息。杭州、深圳等地破获的盗用公民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使用了“AI换脸技术”,成功骗过人脸核验,进而为犯罪团伙提供黑产服务。
事实上,对人脸识别的争议已在全球多国出现,处于风口浪尖的科技巨头首当其冲。此前,IBM主动放弃人脸识别业务,宣布将不再提供、开发或研究任何人脸识别和人脸分析软件;微软则在去年删除了其录入的公开人脸识别数据库。
尽管人脸识别过程仍存隐忧,但专家表示,不必把人脸识别当作洪水猛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正面作用,应当有理性的认识和思考。
从技术方面来看,人脸识别正在向3D转变。3D识别能够采集多达几十万个信息点。同时,人脸识别还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法判断采集到的人脸是否为活体,有人值守和多维校验方式等增强识别安全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真正威胁到个人信息安全的,是对于人脸信息的滥用。人脸识别的本质是存储人类面部信息,从而进行精准有效的身份验证,新技术的使用能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如今,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也为社会带来更多温度。例如,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不少游戏厂商在原有身份证认证的基础上引入人脸识别技术,以加强监管。在深圳、合肥等地,退休老人可以在支付宝通过刷脸的方式领取养老金,人脸识别为政务服务提供了更多便利。
(摘编自刘峣《人脸识别有温度更要守法度》,《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12月3日)
文体系统与文体族群
谷曙光
一国之文学错综复杂,尤其中国,每个朝代皆非单一文体,而是多种文体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从历时性角度来说,一个朝代的文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系统,也是一个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各种文体在系统中共存与协调发展,犹如大自然的生态系统。其中的文体之间亦具有相资相生、相互竞争、相互融通的复杂关系。因此,从单一视角研究文体,可能是片面的、狭隘的,如果立足于“文体——系统——族群”,以多元角度观察考量,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文体运动的真实格局。
中国古代文体系统中,应特别强调的一个关键词是文体之“变”。文体的变化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中国古代的文体系统永远处于运动状态,并且不是平面运动,而是立体运动。新与旧、高与低、主与次,五方杂处,碰撞震荡。在文体系统中,主流文体、较早文体和边缘文体、后起文体,关系微妙复杂。相对而言,主流文体、较早文体影响边缘文体、后起文体是主要趋势,是常态;而边缘文体、后起文体虽能反作用于主流文体、较早文体,却无法实现同等的影响力。其实,多个文体间有时还有复杂的叠加效应和共振影响。等如,在宋以后,一般而言,是循着“文→诗→词→曲”的方向施加影响力的。文可影响诗、词,诗可影响词,词可影响曲;反之,词却不宜影响诗、文,曲更是如此。
中国古代的文体系统,既有较模糊的总体事理,又有单一文体的规则要求。中国古代文体的演变发展,亦有总有分,很大程度上印证、契合了朱熹提出的“理一分殊”的学说。文体系统处于永不停歇的运动状态,诸文体新旧杂陈,常中有变,变中有常,总的运行趋势是新陈代谢,但各文体又有自身的小规律,而其间的震荡、平衡、嬗替、倾覆,实难一言而尽。
文体系统的复杂性,远超一般想象,这也加剧了研究的困难。系统内的各层次都存在复杂的现象和机制,层次与层次之间亦错综交织,具有穿透力和渗透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一个朝代的文体系统、文体关系,就需要顾识大局、辨别主次、理清头绪。
在研究古代文体系统的同时,还可引入“族群”的概念。在古代的文体系统中,是否存在若干族群呢?答案是肯定的。诗歌、散文、骈文、小说、戏曲等是古代文体系统中较突出的几大族群,其中散文是最大的族群,它疆域最广、成员最多、势力最大。
散文是中国古代文体系统中生态环境、发展态势较好的族群。在中国古代,散文始终是诸文体的基础。离开了散文,许多文体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先秦、两汉是散文的天下,六朝至唐虽骈文称盛,但骈文的周围,始终笼罩着散文的巨大“阴影”。降及宋代,散文再度成为文体系统中的核心。宋以后,散文依然是中心,小说、戏曲的文体基础依然是散文。从历史的长时段看,诗歌和骄文族群,虽然在总体上不如散文族群的势力大、影响深,但在某一朝代,却也曾独领风骚,如唐朝的诗歌,都是当时居于中心地位的文体族群。
(选自2016年05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材料一:
美育,即审美教育,又被称为美感教育,也因为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成为区别于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的一种独特的教育形态。美育范畴认识的科学性和定位的准确性,不仅是美育研究和开展美育工作的逻辑起点,更关涉到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美育目标、体系建设等美育实施环节的依据和宗旨。
蔡元培提出:“一个完整强健人格的养成,并不源于知识的灌输,而在于感情的陶养。这种陶养就在于美育。”美育是以情感教育为核心,以生动形象陶冶人的性灵,怡情养性,使人具备把握客观世界的美的能力,进而形塑一个高尚纯洁的人格。审美是人类感性认识的丰富与升华,是一种脱离低级趣味的心理活动,当你感到“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的触动,或是生发出“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的慨叹,它就已经悄无声息地进入你的心灵,浸润着你的人格。意境其实就是中国传统艺术心物相通、情景交融创造出来的审美世界,更是人的心灵活泼泼的一种状态,是从世俗杂务中超脱出来的“思与境偕”“神与境会”的精神境界。也即是说,审美能力其实是一种与情感密切相关的内在德性。
美育不同于德育、智育、体育、劳育,就其本质而言,美育更加强调感通性与情感性。人处于世界之中,与他人、与万物交相往来,除了需要正确认识客观条件,理性把握对象的属性与特征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感通能力与同感情怀。它能超越和突破某些语言、文化和历史的隔阂,或者群体、种族、国别的差异,达到更为普遍的交流理解。中国人常说“将心比心”,有一些东西并不是眼可见、耳可听,而是需要彼此的心意相通,有时人与物的相感亦如此,如“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说的就是这种美感状态。人们日常通过美育陶养心性,保持内心的活泼,避免麻木不仁,这是人与外界沟通达成理解的关键。
就其方式而言,美育更加强调具象性与实践性。具象性是美育的基本特征,美的教育通过具体可感、鲜明生动的形象打动人、浸润人,所谓“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摇荡性情,形诸舞咏,中国自古强调美育,也正因为此。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诗、礼、乐这些教化手段是中国古代美育的基本方式。诗三百中多虫鱼鸟兽草木之名,其意象与情趣对于人感受世界的生机、生意多有兴发之功;礼则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的说法,人们依礼行事,通过仪式化的实践培育人内心的神圣性与敬畏感;乐则和顺人情,乐教足以调协情志,涵养人心。中国古代因此十分重视通过诗礼乐的感性陶育,培育出温柔敦厚的君子之风。而在新时代,我们具备更加多元化的美育形式和载体,这些也都是我们开展美育的重要手段。
就其目标而言,美育更加强调和谐性与整体性。在柏拉图看来,美本身需要有整体的协调性。朱光潜也认为中国古代礼乐教化中,乐的精神在和谐,礼的精神在秩序,内心和谐而生活有秩序,这才是应该追求的境界。美育具体实践中的艺术教育也同样如此,不论是绘画、舞蹈、音乐还是书法,任何一种形式都强调要素之间的整体和谐,这些形式的美育活动强化了人们的协调性和综合性素质的锻炼,有助于培养一个综合而整全的人。可见,美育不只是艺术教育,它的目的也远不只是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而是以美育人,陶养心性,健全人格。
(摘编自陶楚歌《美何以育人》)
材料二:
首先,我们应继续开展对“美是什么”这一本体问题的追问。“美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追问自柏拉图以来迄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美的本体的探索始终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互联网技术虽然也是通过视觉、听觉的冲击使受众获得感官审美享受,从而触发情感,达到美育效果,但由于技术或传播模式的限制,互联网技术尚且缺乏有血有肉的触感与全身心的浸润的真实之感,它所提供的,仍然是一种虚拟模式,而缺少心灵自由的愉悦,即深层审美经验。尽管这一浅层审美经验也可以使人的感官产生快感,但无益于提升自身的审美素养。但这一技术形式的变化也实实在在带来了新的生活样式与文化样式,这一新的生活样式与文化样式,将成为互联网美育的新内容。
其次,我们应建立对“美的标准”的重构探索。中央美术学院教授邵亦杨认为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目前的审美或美育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美本身不够简洁,太繁复,装饰性太强,有点土豪:二是太注重表象,而不注重骨子里的美感。从这两个现实问题来看,美育尤其是互联网美育最大的症结仍是要重构“美的标准”。李子柒的美仍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将美好宁谧的自然风光与勤劳朴实的农耕生活融为一体,将四季幻化的自然风光、人民数千年来利用自然积淀而来的生存智慧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并充分发挥影像技术优势,打造出一幅美好生活的样本版图,唤起人们对于田园生活的集体记忆,传递出特立独行的青年对“美”的当下探索。
(摘编自李骏《美育应先“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