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一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此二学派完全立于极端相反的立场,本无调和之可能,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儒法二家对抗的时代是在战国及秦的时候,儒法本体之争在汉代已不复存在并走向融合。汉儒思想中实已杂有若干法家思想在内,不排斥法律,以刑辅教的论调在汉儒中实为普遍存在之事实。
——摘编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材料二 宋朝的学者早非门第贵族,他们以“理”为原则来批驳宗教以及改革当时的现实。在范仲淹、王安石继续失败之后,他们觉悟到要改革现实,更重要的功夫应先从教育上下手。因而,他们在野事业,最重要的便是所谓私家讲学。一时,私人讲学之风渐兴,社会上学术空气继长增高,教育之要求亦与日俱进。学者们讲求对自身有一种严肃的态度,来遵行他们纯洁高尚的信仰。同时用一种开明的理性来传播他们的信仰。不幸当时社会知识界之扩大,比他们的进展还要快得多。因此他们对于时代徒抱理想,而无法实现。
——摘编自钱穆《国史大纲》
材料一 欲觅制器之器与制器之人,则或专设一科取士,士终身悬以为富贵功名之鹄,则业可成,艺可精,而才亦可集。
——李鸿章上奏(1864年)
强敌交侵,割地削权,危亡岌岌……推求本原,皆由科第不变致之也……停止八股试帖,推行经济六科,以育人才而御外侮。
——梁启超《公车上书请变通科举折》(1895年)
材料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体现出一种专制与民主的混合物特征。考试权独立是既没有继承传统也没有效仿西方制度的一个创举,既体现了推翻帝制以后政治权利出现了制衡的特点,也革除了科举传统中选官考试和学历考试合二为一的弊端。此外,民国时期的文官制度还效仿西方,但是因为民国时期的民主政治并不成熟,故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实践效果。实际情况是,文官考试与任用脱节,实行几十年,但实际录取人数不过千人,而且任人唯亲的现象普遍存在。
——摘编自徐萍《从进士科举到文官考试》
材料一 中古西欧存在着多元的权力主体,在城市兴起前,西欧的权力主体主要是教会、国王、诸侯贵族的三方格局。11世纪以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新兴的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一支主要力量,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挤进了管理国家或社会的权力体系,成为继教会、国王、贵族之后的又一权力主体。其中,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诞生也是教皇、国王、贵族等多元权力主体斗争妥协的结果。
——摘编自张巨斌《中古西欧多元社会结构的核心特征》
材料二 随着工业革命的快速扩散,工业化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民主政治进入了大规模扩展时代。在19世纪的英国,伴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壮大,要求国家制定适应这种新状况的政策,实行相应的体制改革。在对法战争紧张进行的年代里,国内矛盾又重新尖锐了起来。于是,民主运动又重新高涨起来,将其矛头对准了保障贵族专权的政治制度。此外,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给英国带来了发展和繁荣,而发展又进一步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摘编自徐蓝主编《世界近现代史1500-2007》
国际法与实定条约的特殊内容有别,它是国家间应该绝对有效的普遍的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但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主权为原则,所以在相互关系中它们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它们的权利不是由被组成为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实现,而是由它们特殊意志来实现的。因此,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而实际情况(实然)也正是合乎条约的国际关系与取消这种关系的相互更替。
——摘编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