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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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朝监察御史专门负责地方监察工作,从而克服了秦汉以来监察机构以及御史机构重叠、权责不清的状况。监察御史的官职仅为八品下,但与皇帝关系密切,甚至曾有御史越过其上级,直接将弹劫事件上报至君主,不受其他上级势力的干涉。此外,唐代御史还取得了部分司法审判监督权,对地方财政经济工作也拥有监督权,而且还有监军、监馆驿等职能。《唐律疏议风唐六典》等综合性法典中有大量关于监察的条文。另外,地方监察活动的重要依据还有武则天时修订的《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和皇帝的大量诏令。 

——摘编自周石磊《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

材料二:在汲取唐王朝中后期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大分裂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北方游牧民族崛起威胁国家安全,需要向北方游牧民族进贡大量的岁币和绢帛来维持边境稳定的现实,宋王朝的统治者一方面限制地方权力,另一方面营造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宋代路级的监察制度虽然沿袭唐代“道”的形式,但不再是唐朝那种由中央派遣的单一地方监察制度,各监司虽然在行政职能上存在区别,但在监察职能上大致相同,各监司互不统属,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员的专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巩固了宋王朝的统治。 

——摘编自代有利《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

材料三: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从原始社会晚期到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监督和谏议活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各个朝代的监察体制随着政权更迭而不断调整,每个朝代的监察制度既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又有对前一朝代的承袭借鉴。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监察机构的构建、监察制度的设计,还是监察法制的不断完善,在当时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对维护政权稳定和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编自魏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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